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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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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法練習:訴願程序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房屋所有權人甲,其房屋頂樓加蓋,經主管機關認定頂樓加蓋部分係違章建築,並作成處分命甲自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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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21 20:34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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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
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
1,頂樓違章:事實O符合要件,所以駁回.
2,發現全棟違章:不在訴願不服範圍內.不予處理.或依上級機關+合法性義務,移送主管機關另為處理.
...........
基於同一性,及單一性或可分性,拘束力,即判力
認為是訴願不服A和另外發現的B:
甲說,一個訴訟標的,則即判力效力及於B,則駁回A,即確定力及於B,B亦合法下,則和秩序法不符.
乙說,兩個無關部分,兩個SO,則駁回A,即判力不及B故,另外處理B.(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問題)
..........
唯管見採乙說,即就訴願法的訴訟標的理論:
1,訴願之撤銷形成權+實體法的法律關係+訴之事實(訴之利益),則系爭A和B的關係,管見應採民訴的訴訟標的可分說較符合,而非民訴通說的僅指實體法上的法律關係.故在訴之事實是可分下,訴願法的訴訟標的是可分的.
2,公共利益的秩序維護目的:
3,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不利益變更規定
1,法律上或憲法上權利:憲法上,應尊重.
2,程序權或實體權:程序權屬憲16,人民救濟的信賴
3,因此,或有似有前開的題目的即判力擴張和法秩序維持的衝突,但經由學說的訴訟標的理論,可以緩和.
(以上推論的,被突襲下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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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1 22:19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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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柏檜大人超快速的回答。
其實,我覺得這個題目算變態的,在下標題的時候,我甚至有很認真在考慮是不是應該把標題定為「訴願程序中的『不訴願不理原則』」,但如此一來就真的猜不透後面「訴願法此項規定是否妥適?」是在問哪一條了,所以還是下了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標題。但是我後來偶然間發現這個題目跟吳庚老師書上(行政爭訟法)講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時舉的例子一樣,我不確定是不是暗器,不過題目跟例子一樣,也不代表就是他老人家出的,故以下所引述的內容也僅供參考而已--他老人家主張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所稱「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應從寬解釋,不限於訴願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不過他也沒有花太多篇幅來說明為什麼這樣主張,我想這應該是他的特殊見解吧。

個人抓的爭點大致如下:
1. 受理訴願機關應作如何之訴願決定,始符合訴願法之規定?維持原處分
1.2.多數意見:視訴願人表示不服的部分,與訴願機關發現違法的部分是否可分(可參考柏檜大人的擬答)
1.3.少數說:不論是否在訴願人主張範圍內,均禁止不利益變更
1.4.小結:本案兩說所持立場雖異,但結論上相同

2. 評論訴願法此項規定是否妥適?
2.1.肯定說(實務、部分學者)
2.1.1.發揮救濟制度功能
2.1.2.信賴保護
2.1.3.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性
2.2.否定說(部分學者)
2.2.1.行政自我審查
2.2.2.依法行政
2.2.3.訴願法欠缺信賴利益與公共利益衝突之權衡
2.2.4.欠缺制衡機制(如刑訴第370條),易致程序濫用
2.3.結論:請自行選邊站



附記:
我是因為工作上有碰到類似的問題,作了一些功課才知道原來行政法學界對不利益變更禁止的討論還真不少,我礙於時間和理解能力,僅簡單抓一些出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在97年委託台北大學的陳愛娥老師作了一份研究計畫,可以GOOGLE到全文電子檔…..),看到這種變態題目或許該往好的方面想:理論上3年內的考題應該不會再出現了。不過練習本來就是多多益善,就拿出來和大家討論、討論摟。(或許改考行政訴訟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也不一定,但我真的希望不要阿......)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2-22 22:3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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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22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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