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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不作为犯罪责之探讨
检:你有没看过甲
乙:没有
检:你有没摸过甲
乙:没有
检:知不知道甲生病
乙:不知道
检: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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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2-05 19:4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5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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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剧情
想得金酸莓奖的编剧可以参考一下
不作为犯: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
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分:纯正及不纯正(跟蜂蜜一样)
详情请自行搜本版(老人家打字慢)
我的看法:
英文:
动词ing+刑15=动词ed
化学:

277+刑15=278
生病+刑15=294
刑15是剧情的延续,而不是创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5 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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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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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了好久

泳客溺水 + 救生员冲入海中拉起泳客 → 美满结束。
泳客溺水 + 救生员冷眼旁观 → 不作为犯。
泳客玩水 + 救生员冲入海中拉起泳客 → 神经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8:02 |
ryulullu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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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知不知道乙生病
乙:不知道


他不知道的前提下也有罪?
不作为不是至少要有知吗…

神经病那个我有笑到


-------重编辑后-------
重看了第四遍…
我懂了
是我错了,对不起…

民法亲属篇有修
扶养义务要注意一下…


[ 此文章被ryulullul在2010-02-05 19:0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8:07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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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什么?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9:0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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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10-02-05 18:0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民法亲属篇有修
扶养义务要注意一下…

补充:
不只是民法亲属篇有修,新法294-1(可以说是另类的祖却违法事由)
于99/1/27公布之.以下为内容:
第 294-1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
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
   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
   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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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启示:
偷懒copy被抓到
被害人甲已更正
当然就是乙的直系尊亲属
男还女的?
有差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5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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