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5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善良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問題討論(2/5)
(題目)甲負欠乙借款一筆,因乙催索甚急,甲未經得丙丁二人同意,以丙名義簽具同額本票一紙,並以丁及自己名義背書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2-05 12:0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反問一句:善良大大,你覺得勒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3:38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明知本票是自己偽造.卻又交付給乙.作為前述之擔保.以免除欠款之不當得利
甲的行為以構成339II詐欺得利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3:59 |
善良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問題是本票雖是甲偽造丙之名義簽發,但甲既在本票背書,依票據法,當乙向丙請求付款時,丙得主張該票據偽造而免責
那麼乙得向甲行使票據追索權,甲一樣要負擔跟原債務一樣的票據債務,甲並沒有因該偽造之本票交給乙後而免責呀!!!
那甲怎麼會有得利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2-05 14:2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票據上權利發生不算是詐欺.
故僅有偽造罪.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4: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罪名列出
1本票:是有價證券屬201條之課體
2行使為變造有價證券罪
3偽造私署押:218
4偽造私文書:210(背書包含具有清償之意思表示)
5行使偽造私文書:216

競合:
一218.216.210用吸收關係=論216
二201第一項.201第二項=論210第一項
三201第一項專指本案適用之罪名,216泛指所有文書適用之,
 故以特別關係論201條第一項

詐欺罪之部分:
實務見解:凡未變造貨幣.有價證券.卡片者奇包含詐欺之性質,故無庸再論詐欺罪;偽造
     文書者其性質並不包含詐欺罪,但有設擔保性質之下故另論詐欺罪
學說見解:無論係為何種未變造客體,都有另論詐欺的機會,乃此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
     像競合之範疇
詐欺成立與否: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觀念,行為時行為人主觀故意有詐欺之意圖犯意
     客觀上敞乙於當時已免除其債務者甲以達到339第二項;反之尚未免除其債務
     者甲仍為339所謂詐欺得利未遂罪;至於行為後結果如何以不影響行為時所成
     立詐欺,僅探討乃既未遂與否

所以管見認為行為人尚有以201第一項偽變造有價證券與339第三項詐欺得利未遂罪,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8: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2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