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8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訴督促程序
甲依督促程序取得支付命令,命乙支付20萬元,乙於送達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23:00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起來本案異議後應該不是進入調解程序、也沒有成立訴訟上和解,我就照這個理解來試著擬答,請各位指教吧.......@@

甲得續行支付命令程序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1.依第519條之規定,異議的效力,乃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2.撤回異議後,視同未為異議,且撤回之表示一經表示即生效力,不得再行撤回(不得為「撤回之撤回」)。
2.1.若撤回時已逾法定異議期間,則支付命令溯及於法定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屆至時確定
2.2.反之,如果撤回時尚未屆至法定期間,則若乙並未再為異議(按:並無明文禁止債務人於撤回異議後再為異議),則待法定期間屆至後,始告確定。
3.第521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強制執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7 01:1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和解:
如和解書是當庭所做
即可申請執行名義
原支付命令可能有問題
和解的方式?效力?
決定程序的進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7 07:31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2-07 07: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和解:
如和解書是當庭所做
即可申請執行名義
原支付命令可能有問題
和解的方式?效力?
決定程序的進行

嗯嗯,如果這是25分的題目,我也傾向會去假設如果和解是/不是訴訟上和解,不過這樣下來要假設的情況實在太多了,有善心人士要提供完整解答嗎......@@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7 09:44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離考試太遠了
就實質問題
1.和解有效所以支付命令的基礎被推翻
2.和解的形式為何影響實質程序的進行
我舉例:
如判決下來後和解
那:
1.債務人變只要給付和解而非判決
2.和解變債權人的求償基礎已更動
3.和解的形式影響實質程序的進行,而不是程序去推翻實質
民事訴訟程序怎可能影響民法的效力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7 10:0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五百十六條(提出異議之程式)*書狀連結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異議後,依訴訟種類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原有的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所以之後的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辯終結前撤回異議的效力如何?支付命令又活回來嗎?若是則當然可再用支付命令來執行.(因已沒有異議在,且已確定了)甲說
若否,則撤回異議無任何實效在.只能再告一次(以原來的聲請支付命令的原因,或以和解成立事由,故有兩個可以告).乙說
管見,按立法意旨,應是甲說.才能保護到債權人.(此時支付命令,因異議而失效,卻因撤回而復活(但難以想像,案件可以如此跑法!)有確定的執名.不用再告!甚至可能有兩個執名可強執.(如後)
故按法理推論是乙說.支付命令已因異議而失效,撤回異議的效力如何,不能使已失效,而進入調結或訴訟的程序回頭,故債務人不願依和解方案履行,如是實體和解,只能再告一下,如是訴訟上和解,則可為執行名義.可強執.(回到甲說,則撤回異議,支付命令確定(一個執名),又訴訟上和解(又是一個執名).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18:0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考試時,須說明20萬元是簡小調案件.或是通常程序.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18: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9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