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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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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從一重?數罪並罰?
甲白天侵入住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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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1:15 |
ck9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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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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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您應該從刑法的競合論單元下手理解,才了解這該從一重還是該數罪併罰。
若從刑訴去下手找答案的話當然會頭昏了。

附帶一提,如果是刑訴的話,這部分應該是會涉及起訴效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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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1:39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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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女沒記錯的話:
從一重→ 時空密接性。
數罪併罰→ 臨時起意。
用這個口訣去分就容易多了,用刑訴去分,不昏也會想把自己掐死!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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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6:55 |
ostro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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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白天侵入住宅行竊.是從一重還是數罪並罰?我不清楚!
我知道的是不算加重竊盜.不好意思!沒幫上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7:21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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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能構成下列三罪,因為題目太過簡略,無法確定有無符合
第 321 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竊盜罪。

A、第 320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第 321 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C、第 306 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與B屬於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

A與C或B與C之間是想像競合。


[ 此文章被風天在2010-01-28 18: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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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1-28 1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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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侵入住宅竊盜罪若題目僅為如此:
僅適用306及320是論想像競合(又有見解論以數罪併罰).所以適用刑
訴之前應先判斷(或選其一).才能辨別是否為己訴效力所及的刑訴267
.抑或不訴不理的268----->我是採想像競合.所以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
未起訴之一部已為無效不起訴(實體法上有一個刑罰權"想像競合犯".
訴訟法上僅能有一個訴訟課體本既無從加以分割)->此乃有罪有罪不
可分原則......說到這裡覺得自己蠻搞笑的

補充:
若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成立306.320.321是用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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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9:13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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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一罪,也可能數罪

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未提起告訴,只能訴追竊盜的犯罪事實,法院僅得就竊盜之部分論罪科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28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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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1-28 11:1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白天侵入住宅行竊.
從一重?數罪並罰?

看了刑訴後.已經頭昏.

一.306為繼續犯
1.想像競合=單行為=320
二.306為狀態犯
1.數罪並罰=複行為=306+320

我選第一
如果老師沒有說錯的話,應該是對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29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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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應該要個案審查
主觀的改變,應該為兩行為,兩罪
有如甲本為302的故意來拘禁乙女,但看乙女頗具姿色,所以臨時拿刀將乙女的外套割破,.然後..表情
外套就這樣毀損了表情 ,
所以甲應該成立302+354數罪併罰吧!表情

所以302雖然為繼續犯,但對於臨時起意,應該是數罪併罰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30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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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稍微回一下 希望對您有幫助

想像競合部分------一行為侵犯數個法益-------例如開槍射殺甲,子彈貫穿甲而打傷乙

白天侵入住宅部份------如果以以前的觀念而言,係屬於牽連犯----方法行為跟結果行為侵犯不同的法益

但由於95年7月後已將牽連犯及連續犯刪除,故此部分僅能以數罪併罰處理,犯侵入住宅及竊盜罪.

想像競合的部分在此提並不適用,因為其為數行為而非一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02 0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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