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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风天 于 2010-01-28 12: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呀!办案还是要讲求证据的,楼主的母亲应该是移送到地检署问话,所以问话的检察官。
而检察官是否会起诉,也是要看证据:一、有无扣到使用过的保险套、卫生纸?二、证人(小姐及客人)的证词。

而警察查妨害风化的方法不外二种,一、等有不少客人入店消费后,临检或持搜索票搜索。二、乔装为客人,入店要求要性交易服务,等小姐脱光了,再表明身分。

楼主的情形是第二种,所以最重要的就是小姐的供词了。

我觉得到任何地方接受讯问或询问时,都有看清楚笔录再签名,尤其是接受警方的询问。

谢谢您的帮忙,不过该名排班小姐并无实质从事交易,该名恶质警方之吊于计划是撤彻底底的失败,他所谓的证据亦只有自己个小姐"桥"的那句话...因此我绝得他根本就是来找麻烦希望我们包红包过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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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e给你了
照你说法
警察有效力可有问题的录音带(物证)
你们有一堆(人证)
(物证)(人证)
皆不齐全

记住:三人成虎的故事
凡事提前想好再说~再做~
如果听不懂就算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28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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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实没抓到脱衣~从事性交易又怕什么?

警察诬告?

这年头要有证据

对方有录影录音又如何

而你妈只是说请跟小姐桥(别人家的事我管的着?只要我店里没干黑的就好了吧)

不然在法庭上这点是不太可能成立的


请多利用天天在想选票想得要死的候选人以及天天在绞尽脑汁想头版的媒体人

这两种人=无敌


不以风骚惊天下,而以淫荡动世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8:45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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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与犯意同时存在原则,
1,警员会来,可能是早有耳闻(此地有或同业提报)(有线索可能),或线民拿来作业绩?再由警员来钓鱼?
2,来钓鱼,如此算人赃俱获?
2.1自己和小姐(轿)?当时的语意为何?有无表明本店不作?(就算小姐愿意也不可借用此店,也没有抽和仲?)
2.2小姐现场有无任何违法作为?这点谁也没有证据(除了警员的录音)?
2.3第一时间,带回警局笔录,或分组笔录,再来是检察官?
(现行犯?或日后才传讯的?)(这一部分题旨不明)
2.4就警员笔录并无被告知罪名部分,或可以找律师...,(刑诉92,93,94)依学理是违反讯问规定的,但实务认为权衡处理,也可以当证词或自白的.
2.5如果自认一切合法,警员是来钓鱼,则小姐的行为:
2.5.1如果是真的有妨害风化的行为,但未遂(实体法)即被捉.
2.5.2(另外,当场有无以现行犯(刑诉88,也要有告知权利,刑诉92,93,94等,如所犯何罪,要求捉小姐走,
2.5.3如果是以自愿受查,(找朋友来唱歌),而警员们一来即捉人?又搜索)(这个要检察官才有权力指挥侦办的?)
.........
综上,
证物是警员的录音(密录),及警员本身在刑诉的证人地位
另外是那位小姐的自白(警询笔录,应有告知所犯何罪,缄默,请律师,须有一员问一员记,且须录音,及签名),及其可以做为原PO母的证词(证人),
另外是其他警员们的搜索资料(题旨未指明有无任何证据?搜索有给清单的).
原PO母的自白(警询笔录,同上)
..............
再想一想,如果警方一切合理进行,则
1,小姐真的有在包厢做了违反的事情,警员也做了,实体法是未遂或即遂,这是小姐的行为违法.(小姐有做)
2,承上,若
2.1店主,根本没有抽,也没有允许,(警员来搜索是找这个店主有无帐册?),如果都没有找,则仅小姐的事情,和店主无关.辅以小姐个人自由,所以本意回答是自己和小姐轿?(店主知但无责任去阻止,但没有合意容留犯罪.)(小姐有做,店主不知或知但无责任过问.)
3,小姐没做,店主无事.
.........
1,小姐本无犯意,但警员来钓鱼,而小姐想就,
2,小姐本有犯意,但警员来钓鱼,所以就,
这是实体法的问题,
能说,就这些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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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应该在检察署(非法院)
本丢你信箱(我不使用yahoo)
内容如下
1.叫你妈出面找县议员(要绿的自己选区)
2.开记者会
3.说警察xxxxx未果陷害善良百姓(xxxxx)自己想
4.店中小姐口径一致
5.连同县议员至警察局告该警员(告什么,议员会教)
6.要求检察官录音带音轨鉴定(如有断轨,不连续即效力大有问题)
只要够爆炸性,县议员巴不得




ps:
口径一致是大家把事实先想再说,不要出庭因紧张而说错话
当然如果贵店有违法行径,可能会被更关照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1-29 14:0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28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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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好最近有复习.不知道对发文大大有没有帮助
相关法令:
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3条 第3项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以引诱、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违法之手段为之。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三六四号的判决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五五八号的判决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三O号的判决

我不是法律人.所以还是建议你去找律师
现在民意代表服务处都有免费谘询服务
最好是你自己选区内的.比较有效


[ 此文章被bobby650310在2010-02-03 11:2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3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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