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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62条之一 的情况是否仍然适用以遗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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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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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1162条之一 的情况是否仍然适用以遗产为限
民法1162之一
继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一开具遗产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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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1-17 06: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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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17 06:10 |
春之柏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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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继承人之清偿债权责任)
继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一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
前项继承人,非依前项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时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亦应依第一项规定予以清偿。
前项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于继承开始时,视为已到期。其无利息者,其债权额应扣除自清偿时起至到期时止之法定利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二(限定继承之例外原则)*立法/修正理由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继承人对于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
此限。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亦应负赔偿之责。
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于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继承人对于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
1162-1,只在说明,若不向法院声报财产清册,也一样要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以遗产来清偿.(即清算程序一样要进行的)(故此时,仅有限责任,遗产为限,回到立法的限制责任.)
1162-2,则进一步规定1162-1的要件下(不向法院呈报清算),且发生清算误偿时,继承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排除),负赔偿之责.及债权人有向不当受领人返还请求权(为何不准用179?)(按其比例,有债但比例不足,故非无法律上原则),所以明文规定,债权人向不当受领人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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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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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17 08:19 |
0nobu131ee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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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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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21 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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