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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性侵女同事拍裸照恐吓案[请教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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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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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情侣性侵女同事拍裸照恐吓案[请教前辈]
(此案为2010/01/06摘自自由时报,已修改部分用字)
虽然,刑法课已结束了,但我还是觉得很多地方很混乱,哎!只好上网求救了.
甲女和丙女都是同一家公司业务员,原本无话不谈,甲女的27岁男友乙策画报复,拿14颗FM2(俗称强奸药片)给甲女,去年11月19日甲女约丙女喝咖啡,趁她如厕时将FM2掺进咖啡,丙女头昏脑胀地去见客户,结束后,甲女又拿1颗FM2称是治头痛的药丸,丙女吃了终于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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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梦想而不起而行,永远只是空想,积极行动才是将梦想实现之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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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10 15:38 |
伟诚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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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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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上就是这些法条了吧
不过建议法条的引用如果可以再精确一些
可能会有加分的效果...另外检讨的顺序可以再调整:
1.第302条妨害自由罪-->302条第一项剥夺行动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是第二十六章的章名...在具体的罪名要精确一点)
2.第10条第五项第二款性交之定义-->ok
3.第221条强制性交罪-->第一项
4.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加重事由)
-->222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四款
-->先讨论222与221的竞合
5.妨害自由为强制性交的前行为,为其必要过程,因此221吸收302
-->再讨论加重强制性交罪与剥夺行动自由罪竞合
6.第346条第三项恐吓取财罪之未遂犯
关于
恐吓取财罪既未遂的判断
,可以参考最高法院的判例:
40年台上字第17号判例
上诉人以恐吓方法使某甲交付财物,
尚未得财之际,即被警捕获
,显系
已
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
,自不能遽以既遂犯论拟。
51年台上字第746号判例
刑法上之恐吓取财罪,系
以恐吓使人生畏怖心
而
交付财物
为构成要件,如
交付财物并非由于畏怖心所致,而另有其他企图者,其恐吓尚非既遂。
另外,如果还有时间的话,可以再讨论下列事实....
1.甲女先后将FM2放入咖啡中及给丙女服FM2,并造成丙
昏迷之行为
-->甲女是否成立伤害罪?
乙拿FM2药丸给甲女的行为如何论罪?
2.丙女转醒后,两人还要求她配合呻吟,并拿着丙女证件
放在她胸口一起入镜
-->是否成立强制罪(304条)?
[ 此文章被伟诚在2010-01-10 17:44重新编辑 ]
学习知识从谦卑开始
谦卑的心反应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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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10 17:11 |
洁西卡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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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伟诚前辈指导...
一经你的整理,检验程序就感觉很是完整,
还解除了我对恐吓取财既未遂时点之疑虑,
真是太感谢了...
有梦想而不起而行,永远只是空想,积极行动才是将梦想实现之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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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10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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