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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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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认为,两案皆往紧急避难讨论
二、原因:
1动物行为,可以分为有人的、无人的;没人的,当然不构成要件该当;有人的,又分人的支配和不是人的支配,这2题,完全看不出有没有人支配,所以视为「无人」。因为罪刑唯轻原则,视没人的…哈

2狗攻击行为,非法律上称的「不法行为」;本例没有说是不是受人「所支配」,暂且认为自然现象。

三,本人认为,第一题,答案看来也只能选a了,其它答案不可能,所以导致这个答案。(人文科学是进步的…每个人的想法都是有可能的发生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21 20:0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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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reeze102 于 2010-01-10 10:03 发表的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问题: 到引言文
Q1.某甲在街上行走时遭受某乙所饲养的猛犬攻击,某甲情急之下以路旁的木棍将该犬打伤,某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者?
  (A)正当防卫 (B)诚信原则 (C)自助行为 (D)权力滥用

Q2.甲持柺杖行走于人行道,突遭乙所饲养之猎犬攻击,甲以所持柺杖将之打伤,乙诉请赔偿该犬之医药费,甲应如何主张始可获胜?
  (A)主张正当防卫 (B)主张紧急避难 (C)主张自助行为 (D)主张脱法行为


楼上有人说狗是人的从物,是人的手足延伸,我持相反意见,刑法禁止类推适用怎会是手足延伸呢?
刑法评价狗是主人的财产,此题分别在于,狗主人有没有利用狗去进行攻击,有的话行为主体是狗主人,被攻击的是行为客体,狗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宜采正当防卫为宜。
若是狗自发性的攻击,那就应采紧急避难。
Q1本身题目设计就有瑕疵,所以如楼上用删去法选A比较不会错
Q2并无描述到狗主人主观意识驱使狗去咬甲,所以可认为是狗自发性的去攻击甲,认定为紧急避难即可。

另外现在不法之侵害要狗主人有主观驱动狗去攻击才行,自发性不行,所以Q1绝对不是A,只是不得已选A。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6 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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