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机关得主张公法上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甲返还:
按在公法领域发生财产变动,一方无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损害,即构成公法上不当得利,本于依法行政原则,不合法之财产变动应予回复,受有损害之他方对受有利益之一方,即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司法院释字第515号解释参照)。
2.依职权以行政处分命甲返还: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违法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
3.该机关得准用民法不当得利规定要求甲返还:行政程序法第127条规定:「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内容系提供一次或连续之金钱或可分物之给付者,经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时,受益人应返还因该处分所受领之给付。其行政处分经确认无效者,亦同」。前项返还范围准用民法有关不当得利之规定。又参照民法179条规定:「准用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4.又义务人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其处分文书定有履行期间,如逾期不履行,主管机关得移送行政执行处就义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法第11条第1项第1款)
小的以为本题应加考:甲得主张何种理由拒绝返还该款项,又甲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补充说明:小的对柏大法学涉猎之巨细靡遗,甚为佩服,不过疑问也油然而生。
因为小的学习之路是以高普考为学习范畴,而柏大在本版提出问题之广度与深度。
在小的眼中,似乎远逾高普考,甚至司法考试范围,尤其柏大提出的书单
在小的浅见,似乎都是"我的司法院大法官学习之路"
因此敢问,柏大应考之考试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