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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11 19: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先檢討271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成立與否,再去檢討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無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卻有責事由),那就不必再討論地之效力的問題!

假設已經成立271後,才去討論有無第7條的適用!


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

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例如,歐巴馬有一天發瘋把小布希暗殺掉。 難不成我國也要對歐巴馬審271後,再說其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怪哉~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09:0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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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但是,如果 歐嘛嘛有一天發瘋跟小布奇在美國計畫對我國實施外患罪。難我國不需對歐巴馬審查103-115後,再適用我國刑法第5條嗎~

我是來亂的~~~不用理我啦 表情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4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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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14 14: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是,如果 歐嘛嘛有一天發瘋跟小布奇在美國計畫對我國實施外患罪。難我國不需對歐巴馬審查103-115後,再適用我國刑法第5條嗎~

我是來亂的~~~不用理我啦 表情


大大不懂我的意思,當大大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了表情
我只是亂猜的~~~不用太認真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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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視是情形而定才是因為:
屬人主義:採折衷(屬人兼採屬地)
屬地主義:以領土之觀念
世界法主義:以世界公認之犯罪類型
保護主義:對人8.對事5

然以外國人偽造貨幣是侵害本國社會"法益".是以罪質
為斷.不以身分或地點為依據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17:56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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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回應:
不過經過我對第7條的看法,甲還是"無罪"的,理由:第7條寫:依他國之"法律"不罰,不適用之,意指不論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性,如果依照他國不罰(或者不該當),那就不受本國刑法所追訴(在外國吸食大麻,雖然是屬3年以下之刑,但是回國後要接受"禁戒處分"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17:34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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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樂死
1.當事人同意=加工自殺罪
2.當事人不同意=殺人罪
雖然瑞士安樂死不罰,但安樂死實際上是一個殺人行為
所以甲仍應為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我想瑞士應該會處罰殺人罪吧!
而瑞士醫生適用安樂死,阻卻違法且適用第8條犯罪地不罰,所以我國刑法不適用之

以上邏輯可能會有點亂,看太久對頭腦不好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15 21:20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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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11 19: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先檢討271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成立與否,再去檢討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無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卻有責事由),那就不必再討論地之效力的問題!
假設已經成立271後,才去討論有無第7條的適用!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14 09: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例如,歐巴馬有一天發瘋把小布希暗殺掉。 難不成我國也要對歐巴馬審271後,再說其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怪哉~
當大大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了
雖然自己已經半年沒唸書了,但看到以上的論點,實是無法苟同。不懂究竟哪裡唬爛了?整個就是邏輯問題,無關法律。
邏輯上,當然是構成要件該當成罪後,再去討論有無我國刑法適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須討論適用問題。
另外,“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話也有著非常大的問題。當然要審查後,才知有無適用!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除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罰者,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觀刑法第七條規定自明。
您對於“審查“、“適用“等字眼的解讀,以及“刑法適用“和“審判權“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1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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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2-21 14: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然自己已經半年沒唸書了,但看到以上的論點,實是無法苟同。不懂究竟哪裡唬爛了?整個就是邏輯問題,無關法律。
邏輯上,當然是構成要件該當成罪後,再去討論有無我國刑法適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須討論適用問題。
另外,“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話也有著非常大的問題。當然要審查後,才知有無適用!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除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罰者,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觀刑法第七條規定自明。
您對於“審查“、“適用“等字眼的解讀,以及“刑法適用“和“審判權“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過還是沒辦法理解,還請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茲的太太跑到台灣來告老虎伍茲通姦,請問司法單位該如何處理?
先動用司法資源及外交關係調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釐清所有事實,找到全部罪證,確定成立N個通姦罪,再下一個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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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1 15: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過還是沒辦法理解,還請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茲的太太跑到台灣來告老虎伍茲通姦,請問司法單位該如何處理?
先動用司法資源及外交關係調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釐清所有事實,找到全部罪證,確定成立N個通姦罪,再下一個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其實說真的,你的想法都沒有問題,只是你想太多了。真的。以下就你的例子提出問題:
1.老虎伍茲和虎女郎,是刑法第七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2.老虎伍茲的太太,是刑法第八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3.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地,有一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嗎?
如果以上3點都不符,那還須考量第七條之但書嗎?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請問我國的刑法有無任何規定,是要處罰外國人對外國人於外國之行為?我相信應該沒有!
既然沒有這樣規定,那你認為需要去檢驗構成要件或違法性、罪責嗎?成罪嗎?
如果連個罪名都不成立了,幹嘛要去考慮有無適用我國刑法呢!
罪刑法定。法沒定,就不是罪。不是罪,就不用去管是否適用。管他在我國、外國,罰還是不罰!

不過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覺得你的問題是在“適用“兩字上!
簡單的說就是,總則第一章法例裡的適用,是指行為依刑法規定論罪科刑,而非用刑法來涵攝法律結果。
你可以試著想想,當你所舉的例子裡的通姦行為置於我國刑法底下時,還算是行為嗎?

不過我久沒碰書,可能說的都是錯誤的,您就看看就好!感恩。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1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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