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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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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成立要件之因果关系此一要件中
德派学者采取的是2阶段的判断方式:条件理论及客观归责理论,条件理论所涉及的是事实面之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则涉及法律层面之价值判断
日派学者及实务见解采的是1阶段的判断方式: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此理论于判断上并不区分事实面及法律面,而是将此二者结合在一起判断
回归本题,个人以为本题之关键点应在于"甲须对乙之死亡负责"此句话,
若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具有条件因果关系,此并不代表甲一定须对乙之死亡结果负责,因为有可能二者间不具客观可归责性,故由此论点以观,本题答案不可能是D,
若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此代表甲一定须对乙之死亡结果负责(此乃以不论及违法性.有责性之问题为前提),因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将事实面及法律面综合而为判断,并不如德派学者区分而为判断,故当二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确定行为人须对该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本题答案应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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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1-01 18:30 |
e911215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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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PO 只要把 76台上192 背起来就可以了
要旨: 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
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
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
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
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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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1-11 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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