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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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包乙工作物A一件,契約訂明由乙估價為每坪造價4萬元,總計240萬元,完工日期需150工作天. 1乙之工作物A所在之基地遲未整地,甲有何權利主張? 2自開工日起第100天,乙通知甲,因物料上漲,要求提高到每坪造價4.5萬元,否則不符成本.請問甲應如何主張? 3如甲僅給付訂金50萬元,完工後乙請款時,甲無法支付,請問乙得有何權利主張? 4承2,若乙欠丙150萬元,乙將對甲的工程款請求權讓與丙,丙何時得向甲請求給付150萬元?甲得否抗辯? ......... 1問訂作人的協力義務,若不能則承攬可以要求解約 2因為本件為估價承攬,訂作人於超出概算時,有權要求停止,或續完工後要求減價. 3本件為供給物承攬,為買賣與承攬混合,由乙原始取得工作物所有權,並無513適用,故乙交付時得行使264同時履行抗辯.(不小心就以為513) 4甲乙契約成立時,即互負義務,則乙將對甲的債權讓與丙,符合債權讓與要件,須向甲通知讓與丙(民294).丙承受乙的權利(同乙的行使期間和抗辯),完工交付後始得請求給付.甲得以對乙抗辯事由對抗丙(如未交付,或瑕疪減價).(縮短給付第三人契約?)(真正利益第三人契約?)後者,因為丙有向甲請求權.(已成立但尚未到期的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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