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ily1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问题
请问下列这题如何解
大众捷运法第52条现定,依该法所为之处罚(第50条、第50条之1),地方主管机关得委托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人员执行之,请问:

(1) 大众捷运法第52条委托之法律性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00:0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释字462和382,政府委托私人行政公权力之准机关.为依法令上授权之准机关.与委托私人行使公权力(行程17?)不同.
委托
委任
委办
委托行使公权力
职务协助
共同行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0 08:41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不起,楼上的解答可以进一步说明吗?我看不太懂......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3 20:4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白话:
1 大众捷运法第52条委托之法律性质为何?请引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回答之,
其与行政组织法中之其他「委托」或「委办」用语,在性质上有何不同?

委托:原机关将事务权限赋予无相隶属之机关(行程法15条)
委办:中央机关将事务权限赋予地方机关(地制法14条)

2 捷运公司执行委托任务时,系基于何种法律地位,请依行政组织法学理及行
政程序法规定析述之。

行政委托(行程法16条):有权限之机关将权限一部或全部为由人民或团体
性质:行使授权之公共事务权限时"视为"行政机关(行程法2条)

3 大众捷运法所为之处罚若由交通专业警察执行时,大众捷运公司人员提供必
要协助者,其法律性质为何?其与依大众捷运法第52条规定所为委托有何不同?

这是行政协助(行程法19条)


补充:
1.行程法15条:
行政机关因业务上之需要,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不相隶属之
行政机关执行之。


2.地制法14条:
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为地方自治团体,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
,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

3.行程法2
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4.行程法16条:
行政机关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第一项委托所需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行政机关支付之。


5.行程法19条
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
关请求协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二、因人员、设备不足等事实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三、执行职务所必要认定之事实,不能独自调查者。
四、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者。
五、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显较经济者。
六、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者。前项请求,除紧急情形外,
应以书面为之。
被请求机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拒绝之︰
一、协助之行为,非其权限范围或依法不得为之者。
二、如提供协助,将严重妨害其自身职务之执行者。
被请求机关认有正当理由不能协助者,得拒绝之。
被请求机关认为无提供行政协助之义务或有拒绝之事由时,应将其理由
通知请求协助机关。
请求协助机关对此有异议时,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之,无共同上级机
关时,由被请求机关之上级机关决定之。
被请求机关得向请求协助机关要求负担行政协助所需费用。其负担金额
及支付方式,由请求协助机关及被请求机关以协议定之;协议不成时,
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定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3 21:21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楼上的解惑!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23 21: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5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