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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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98年1月1日违反A法的行政义务,被县教育局罚3000元,甲不服,于98年1月6日提出诉愿,而议会于1月10日通过修改A法规定,依该规定如甲之违反行为,改为不罚.试问诉愿机关应如何决定? ........ 本题争点: 1诉愿审理,其判断基准时为何? 1.1行政处分成立时(通说) 1.2诉愿审理时 故通说下,合法诉愿,若并无无效或得撤销事由,则裁定驳回. 2诉愿管辖机关之权限 2.1一般情形:行政一体,上级有不法及不当之审查权,且可以自为裁定. 2.2例外:涉及专业判断,专业委员会判断,或自治权事项,则只能合法性,而不能合目的性审查. 2.3查本件处分机关为县政府教育局(内部单位?),为县政府行政处分(愿?),其上级为教育部(诉愿管辖机关),因涉及宪法地方教育事务,仅能就是否违法审查. 2.4故教育部仅能就是否合法审查,并不能就妥当性审查,若违法则撤销,但不得自为变更原处分.需另为则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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