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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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多階段行政處分?何謂多階段行政程序? 2甲因欠稅,被財政部發函給入出境暨移民署,甲辦理出境時被 ......... 1 1.1多階段行政程序:指多機關共同參與(先後或同時)的行政程序. 1.2多階段行政處分:按前開定義,應視其對外有無公法上單方行為法效力來判斷, 1.2.1,有訴願法第6條,共同處分,又可分為數個處分(一個公文),或一個處分共同作成. 1.2.2,1有訴願法第13條,的顯明主義: 1.2.2.2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採同訴願法13條的顯明主義. 2對此學者有不同見解:83年3月之案例,對實務有不同解釋 甲說:對前階段公文,若有符合行政處分要件,亦可提出訴訟.採例外說.(吳大法官)(通常補習班的標準解答) 乙說:沒有這個例外,僅是內部公文的意見,故僅是具名者才是負責機關.(陳師) 丙說:採兩個單位分別處分說.(蔡師) .... 甲說:告入出境,也可以向財政部的上級訴願,再行政法院訴訟(補習班的大部分見解僅在此) 乙說:入出境署的上級訴願,再行政法院訴訟 丙說:前二說,都不符實際.基於分工,都會有不能完整審理問題.如告入出境,則說不是他決定的(財稅能力不足),告財政部,則說我撤了,另外的禁足行為是入出國的.故應以兩個處分,向共同上級(行政院,訴願法6)提出訴願,或告入出國,而列財政部為訴訟參加.才能就公法事件為完整保障人民權利的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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