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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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誤將像當乙,有客體錯誤,按具體符合說,對像成立過失毀損未遂行為,刑法不罰.對在場的乙,若無命中,則為殺人未遂.對不在場的乙則為客體不能,或還是障礙未遂.(精準些,用三段論法) 2.2但卻打擊錯誤,命中在旁乙 2.2.1主觀上: 依刑法13II行為人有認識,而認為發生也可以,為未必故意,查本件,像旁有人,甲明知且開槍,雖其實際下手為像,或打中也沒關係,故成立未必故意. 依刑法14II,行為人有認識,而自信其不發生,為有認識過失.查本件,像邊有人,甲明知且開槍,...,有神槍手的自信,卻命中在旁的乙,為成立過失. 2.2.2客觀上:甲開槍,而乙死,有條件因果,且具客觀歸責.(三段論),成立. 3違法性和罪責 4結論:甲依其行為時的主觀,可能成立等價客體錯誤的殺人即遂罪或過失殺人罪.(甲非神射手),故管見,甲成立刑法271I故意殺人即遂罪.
另解:因果歷程錯誤 甲還是成立殺乙即遂罪.(但不用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 1客TB:甲知開槍會死人,著手,與乙死不能想像其不存在故有條件因果,又通常開槍造成死亡具有相當性. 雖題旨甲誤認像為乙,而下手,子彈卻命中乙,依法益侵害觀點(結果不法),甲應負乙死之責任.其因果歷程雖有偏離但結果並無不符目的,故無礙於相當因果關係.(將誤認..這一段的相當性給略過的說法) 2主TB:甲故意. 3違法性 4罪責性
......... 以上請大大們指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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