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9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是在評價責任能力,也就是有責性,既然已經在評價有責性,就代表著該行為已經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所以該行為一定有故意或過失!

是故不要被19條的文字誤導,而把故意的知跟責任能力的辨識能力混淆。19條的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是指不能期待該人有這個能力去辨識他自己的行為是不是大家所不允許的,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何種行為,可是他沒有能力判斷該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如智能或精神障礙者,具體的說,某A知道他拿一把刀,並且他也知道自己把刀插入B的體內並且有意這樣插,可是他由於智能障礙,不知道這行為是違法的!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0:02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以為,閉門家中坐,禍從外面來,甲已夠可憐了 表情
因此自願幫甲辯護,至於是非,則另當別論了,合先敘明 表情

(一)甲可能成立過失殺人罪:
1.客觀上:乙之死亡,顯係甲亂砸東西所致,兩者之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性,成立客觀不法。
2.惟主觀上,甲之行為是否不具故意或過失,而得阻卻刑罰?(刑12)茲說明如下:
(1)甲無行為能力:依題意,甲已爛醉如泥,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26條渝上237],因此甲砸死乙,為心神喪失下所為,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行為能力。
2. 甲無過失,過失至少以主觀預見可能性為要件,按甲於家中自醉,依一般人經驗,應無法預見到,爾後居然有人未經其同意,而進入其屋內,因而阻卻過失。且甲於飲酒之初,並無利用酒醉後,實施違法行為的故意,欠缺對特定法益侵害的預見可能性,亦非原因自由行為。
3.結論:甲所為不構成犯罪。
(二)惟須補充說明,案例情形,雖由於行為人所為僅屬麻醉狀態下之危險行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不構成犯罪。但有學者主張應填補此一可罰性漏洞,而有必要仿效德國刑法第323a條的自醉構成要件,於我國刑法中,增訂處罰規定。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7 20:1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是抗辯得話:
1.甲對於本案件之結果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

->乃於醉態之下前跟部無法預見小偷侵門踏戶.而於醉態忘我之下所為之
不法行為根本沒有具其預見可能性之下故以刑法12條為之抗辯

2.8G大談到的德國刑法云之:麻醉狀態下之不法行為.由於我國刑法尚無規
定本犯罪類型.本依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以為抗辯

學說見解上:
->有學者提出增訂刑法185-5以為自醉行為之構成要件
->亦又學者認為若逕適用如同德國刑法323條a之規定.可能應注意者.乃德
國刑法323條a之處罰法律效果對於重罪過輕.對於輕罪過重

3.在者若.原告以乃因為不法為客觀之.以客觀審主觀:即有責任為
主觀判斷之下必為提出行為人之行為行仍然為不法之下之時可依
實務見解:28-3816判例得以適用刑法19條責任減免為之抗辯

舊刑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已為現行刑法
所不採,故如被告於尚未飲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飲酒至
醉,實欲憑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氣者,固不問其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如
何,均應依法處罰。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為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2:2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何種行為,可是他沒有能力判斷該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如智能或精神障礙者,具體的說,某A知道他拿一把刀,並且他也知道自己把刀插入B的體內並且有意這樣插,可是他由於智能障礙,不知道這行為是違法的!
.......
這是16條,不法意識

.......
改一下,若不知這樣會死人,才算19I或19II.
但如以故意的對客觀TB有知與欲,則題示(改為不知這樣會死人),則不能辯別對271I的死TB結果,無故意.也算19I.(要個一次,還是再算一次)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23:00 |
jay68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丟電視跟冰箱傷害乙可能成立過失致死

主客觀構成要件(省略)
違法性(防衛過當 財產與生命法益的失衡)

僅在罪責層次討論,甲是否可構成原因自由行為
甲於喝酒時並不知道會有小偷進來,故無法益侵害的故意或過失,非原因自由行為
係為麻醉狀態下之刑事違法行為,依同時性原則行為人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31 20:1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3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