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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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處、科、組、室、中心,其下得設課、股;所屬二級機關內部單位為科、組、室、課、股,科、室下得設股。但為執行特殊性質業務者,得設廠、場、隊、站。 前項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 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第 十七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適用前項規定。 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二十 條 鄉(鎮、市)公所內部單位設課、室,其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人口未滿五千人者,不得超過六課、室。 二、鄉(鎮、市)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不得超過七課、室。 三、鄉(鎮、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未滿三萬人者,不得超過八課、室。 四、鄉(鎮、市)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九課、室。 五、鄉(鎮、市)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 六、鄉(鎮、市)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七、鄉(鎮、市)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二課、室。 八、鄉(鎮、市)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三課、室。 前項規定,如情形特殊,得不設課、室。 鄉(鎮、市)公所得依業務發展需要,設所屬機關。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2-15 14:1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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