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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強執討論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嗣丙土地應有部分超過3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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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2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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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在:
1丁僅能聲請拍賣債務人丙之應有部分.(雖拍賣為私法行為,但並無土地法34-1的多數決適用,故不可全部拍賣共有地.)
2甲乙為優先權人(共有人)(土地法),唯依民法新修正824第7項,則應抽簽為斷.(立法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而非如舊法,按其比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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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3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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