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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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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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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高速公路' 是定著物還是土地成份一部份呢?
請問"高速公路' 是定著物還是土地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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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1 13:59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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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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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定著物
至於為什麼不是土地成分的一部分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所以說,除非高速公路是種出來的,不然很難認定是出產物

我是這麼認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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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14:58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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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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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

一、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二、繼續附著於土地
三、具經濟效用(目的)--獨立的使用價值
四、密切附著而不易移動

所以呢,愚見為:

土地為路面部分,是土地。

高架部分為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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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11 14:59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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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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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哈拉的,
因為→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所以說,除非高速公路是種出來的,不然很難認定是出產物
所以→房子是定著物,定著物與土地都是不動產,屋內產出垃圾為不動產之出產物
      因為還沒拿出去丟,所以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所以屋內的垃圾是不動產?
      可是因為垃圾不是種出來的,所以不是不動產?
      但是沒吃完要丟掉的的蛋糕(屋內的垃圾)上面長出來的『香菇』因為是『種』出來的,所以又是不動產?
我來哈啦的~~~不要理我~~~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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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1 15:58 |
blues004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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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系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的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等

高速公路:
1.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2.繼續附著於土地
3.也有一定的經濟上目的
4.不易移動(要移動太難了吧!!)

故高速公路以定著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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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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