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遺棄罪
為何185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20:0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立法理由上面有說:本罪乃摻考294而來的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20:22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Q大總是不肯明確說出答案~
意思是有遺棄故意囉~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0 20: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
甲在路上撞車,乙倒在路上,甲跑了,犯何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22:52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乙是被甲撞到的,甲是遺棄罪。
如果乙不是甲撞到的,就算了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00:0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10 20: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Q大總是不肯明確說出答案~
意思是有遺棄故意囉~ 表情


因為以立法理由得知:本罪185-4是特別關係.而以法條競合之適適用
然以亦有學說認為依據法益方性不同.為想像競合之罪(一行為侵害社
會法益及生命身體法益)

當然有判斷行為人主觀對客觀上得認知.換言之肇事逃逸乃行為犯
.只要有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並認知真有人死傷及為上述之想像競
合或特別關係為結論.....

補充說明:許玉秀老師認為.185-4行為人須認知有客觀上具有人死
傷使得該當:林鈺雄老師認為.不已行為人認知客觀上直至人死傷與
否使得該當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00: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