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行政法練習4
甲在河川行水區,違章養鬥犬,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9 17:56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摘自小的(Q語錄)為國考準備之行政法筆記,因字數均控制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另本題為實例題,遠超過小的準備範圍,因此解答恐有錯誤,仍請達人不吝指正 表情

甲在河川行水區,違章飼養鬥犬,影響公共安全,為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主管機關得命甲限期拆除該違章建築,惟若甲置之不理,主管機關於期限過後為達到拆除該違建建築之目的,依法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所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人民,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之方式,來促使其履行義務。茲分述如下:
1.間接強制:所謂間接強制,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人民,以代履行或怠金之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而言。
(1)代履行:所謂代履行,係指對於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代履行之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2)怠金:所謂怠金係指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人民,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2.直接強制:所謂直接強制,係指行政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而言。
(二)因此本件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義務,性質上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故而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惟經間接強制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三)另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前應先經設定義務及告誡程序:
1.設定義務:即主管機關命甲拆除違章建築。
2.告誡程序:即於處分書中,另限定甲於相當期間內履行拆除違章建築之義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09 18:2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在河川行水區,違章養鬥犬,時有噪音,且雨季來時,恐造成泛濫,經乙向主管機關告發,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可能爭點:
1乙的告發,有權利受損或沒有?
2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
2.1噪音:合目的管制(正常法律程序)
  A,行政程序法,做出行政處分?
  B,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C,A和B都有行為不行為之執行?
2.2違章建築:合目的管制
  同2.1
2.3河川安全:合目的管制
2.3.1符合即時強制?兩季來臨,
2.3.2一般情形
    回復原狀之處分(行政處分),不是裁罰性行政處分.
    同2.1
3.一行為或數行為
3.1自然一行為或狀態
3.2法規不同故為數行為
3.3連續罰?
4.管轄競合
4.1行政程序法的管轄
4.2行政罰的管轄
4.3行政執行的執行機關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23:0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能爭點:

考試不能出現這東西
自己都有懷疑心,別人怎麼給分數

應直接鈙述
也可以說
以上純屬個人亂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11 08: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9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