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语录)为国考准备之行政法笔记,因字数均控制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仍请达人不吝指正
人民对于行政执行行为不服,依行政执行法所规范的救济途径有二,兹分述如下:
(一)声明异议:行政执行法第9条第1项规定:「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至于对异议不服,是否能提起行政救济,其情形有三:
1.在法律明定行政执行行为之特别司法救济程序之前,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不服该直接上级主管机关所为异议决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至何种执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何种类型之行政诉讼,应依执行行为之性质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来为个案认定。
3.行政执行措施具行政处分之性质者,仍应依法践行诉愿程序。
(二)提起国家赔偿:行政执行法第10条规定:「行政执行,有国家赔偿法所定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之情事者,受损害人得依该法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