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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升等考试刑法题目)
甲为组头,以300万收买职棒球员乙打假球.请问甲,乙的刑责?

小弟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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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8 11:10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8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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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诈欺:针对有签职棒的一般人
如依此说:则可能会因为一行为而触犯诈欺既遂(签输的一方)及诈欺未遂(签赢的一方)两罪
二背信:系指球员对球团背信,
三背信未遂:系指应打放水球,但那埸竟然大胜.

以上是昨天上班所想的,是否有理由呢?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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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30 11:14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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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表情

照台湾高等法院 95.11.30. 九十五年度瞩上易字第1号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7.09.29. 九十七年度瞩上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球员不涉背信罪,因为球员是为自己的工作而打球,不是为他人打球,即不符背信罪的要件是「为他人处理事务」。

教练是负责训练所属棒球队之投手   及协助总教练在球场上调度先发、中继与后援投手,系为他人处理事 务之人。
故有涉背信罪之可能。

诈欺是系针对有行使诈术的组头和球员,与签赌职棒的一般人无关。

由于时间有限,就只拟大纲结论参考!

拟答:
(一)甲乙共同诈欺赌客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收买乙球员之行为,应成立诈欺取财罪之教唆犯。

(三)甲聚集不特定人参与赌博之行为,应成立刑法第268条聚众赌博罪。

(四)竞合:
1.因同时具有共犯与正犯之参与者,应依法条竞合优先论以正犯;基此,对于诈欺取财罪,
甲先有教唆行为,后又有参与实行之正犯行为,应论以正犯。
甲所犯诈欺取财罪与聚众赌博罪,系犯意各别,侵害法益不同,两罪应依刑法第50条规定数罪并罚。

2.故甲除和乙就共同诈欺行为负诈欺取财罪共同正犯之刑责外,尚须与聚众赌博罪之刑责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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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01 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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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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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凡思大大的精辟解析.
小弟茅塞顿开
原来小弟看到有成立背信罪的是教练呀!(对他们不熟)

小弟还有一个问题, 
诈欺是系针对有行使诈术的组头和球员,与签赌职棒的一般人无关
1.诈欺的对象:是否为签赌职棒的一般人
2.诈欺的方式:系指赔率吗?抑或其他
3,诈欺一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有既遂或未遂的问题呢?

请前辈们解惑.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02 12:5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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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供参考: 表情

1..赌客输家(有财产上损害,赚钱的赌客无损害可言)

2.操控比赛结果而无赌博射幸性的存在。

3.有,当计画与现实结果不同时,就是诈欺未遂。

公职王的热门时事解析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c103.aspx#here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03 00:0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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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王只论一个339I,其他是否也成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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