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3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练习1
甲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1:1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某甲有二子,全家出游,因二子吵架,甲一气之下将二子丢入河中(深),甲后来仅救回一子,甲有无刑责?
2同上,但系二子不小心摔河中,甲亦仅救回一子,甲有无刑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1:2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5 21: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某甲有二子,全家出游,因二子吵架,甲一气之下将二子丢入河中(深),甲后来仅救回一子,甲有无刑责?
2同上,但系二子不小心摔河中,甲亦仅救回一子,甲有无刑责?


1.故意杀人既遂 + 故意杀人中止未遂 → 想像竞合

2.义务冲突:
A说:无违法性,不成立犯罪。
B说:无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1:2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某甲有二子,全家出游,因二子吵架,甲一气之下将二子丢入河中(深),甲后来仅救回一子,甲有无刑责?
-->.若从轻考量的话.适用294-1与2项并罚

2同上,但系二子不小心摔河中,甲亦仅救回一子,甲有无刑责?
-->冰咖啡+1
但是也可能有"无妨果可能性说":也就是在第一阶不该当不作为犯之要件
当然这是"自创的第三说"(加冰大的前二说)表情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00:4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保证人义务(危险前行为,法代),又其行为是杀人行为,仅能救一个时.发生义务冲突困境.
  两个法益,
  死亡的:杀人即遂
  未死的:成立杀人未遂..(中止犯)
  都没有超法规阻却事由,争点在此?为何没有?
  还是必须有,因为期待可能性,真的只能救一个,所以对已死之子,成立阻却违法之超法规阻却事由?
2典型的超法规阻却事由.

这一题,还可以再讨论下去?为何没有义务冲突?难道只能在父母的保证人地位,才可以.在危险前行为就不可以?如何说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17:1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6 17: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保证人义务(危险前行为,法代),又其行为是杀人行为,仅能救一个时.发生义务冲突困境.
  两个法益,
  死亡的:杀人即遂
  未死的:成立杀人未遂..(中止犯)
  都没有超法规阻却事由,争点在此?为何没有?
  还是必须有,因为期待可能性,真的只能救一个,所以对已死之子,成立阻却违法之超法规阻却事由?
2典型的超法规阻却事由.

这一题,还可以再讨论下去?为何没有义务冲突?难道只能在父母的保证人地位,才可以.在危险前行为就不可以?如何说理?


首先,要从义务冲突下手:
1.意义:
  所谓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面临数个互相不相容的义务,而无法同时履行的情况。
2.成立要件:
  (1)同时有数个不相容义务存在。
  (2)冲突之状况非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行为所引起。
  (3)基于优越利益保护原则,须履行较高的义务。
3.本题由于冲突状况是由行为人之故意行为所引起,故不得主张义务冲突而阻却违法。

---------------------------------------------以下是第二部分--------------------------------------------
本题状况属于等价的义务冲突,甲仅救回一子,应如何评价:(以下补充摘自个人笔记,我记忆不好只记得结论表情)
1.阻却违法说:基于「不可能之事,即无履行之义务」【通说】(救命......笔记写得太简略,自己都看不懂= =")
2.阻却责任说:基于生命法益的绝对保护原则及无从比较性,不可能符合优越利益保护原则,故不能阻却违法,
  只能依无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6 19:4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18: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4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