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7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練習車禍轉灣
1甲男開車過快,轉灣時正要撞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19:1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5 19:15 發表的 刑總練習車禍轉灣: 到引言文
1甲男開車過快,轉灣時正要撞到乙女時,將方向盤大回轉,整車飛起衝向丙宅,請問甲男行為如何評價?

衝向丙宅有下列可能:
1.沒撞到,甲無罪。
2.撞到可是丙宅完好如初,可能成立353第3項:
A說: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B說:過失自招危難,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成立本罪。
3.衝向丙宅,撞進去,無人死傷,可能成立353:
A說: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B說:過失自招危難,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成立本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5 21:1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1:1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最快排除成立犯罪的話.可能在撿討353時排除成立犯罪之可能性~

因為刑法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知353條之毀損罪.僅限於"故意".然.依題示說明.甲為之避難行為.將方向盤
大回轉,整車飛起衝向丙宅.或許有"認知".但是可從"意欲"上不明(疑題意不明
之下).阻卻構成要件之成立.而免於學界與實務建議見探討不同之過失致遭性
之緊急避難.酷的是.過失致遭性緊急避難於.94年修法時有"草案".只是沒通過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0:41 |
veronica66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冰大幾點...
過失自招危難 目前不是絕對成立犯罪 而是要考慮利益衡平的問題 與社會公平正義 過失與否無涉
所以 結論應該要模糊帶過會比較好...如果是換成小弟的寫法的話 可能就不會寫那麼肯定


還有 縱然甲有過失 但毀損沒有處罰過失 所以還是不會成立犯罪...冰大 你被騙了...(拍肩)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3:1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veronica666 於 2009-11-26 03: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補充冰大幾點...
過失自招危難 目前不是絕對成立犯罪 而是要考慮利益衡平的問題 與社會公平正義 過失與否無涉
所以 結論應該要模糊帶過會比較好...如果是換成小弟的寫法的話 可能就不會寫那麼肯定


還有 縱然甲有過失 但毀損沒有處罰過失 所以還是不會成立犯罪...冰大 你被騙了...(拍肩)


所以我分成兩說,一說過失自招危難可主張緊急避難,另一說則否(實務見解同)。
另外,我知道毀損不罰過失,只是我直接認定甲是故意去撞建築物,這點判斷上我的確可能有疏失。



題外話,我本來以為是用354來處理,查了法條才知道有353這東西表情
要是考試,就真的葛屁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09:2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爭點:
1義務衝突?
有不能撞乙女,也不能撞丙宅?
2危險來自人(甲)或來自非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3知兩個都不能撞,但意欲上選撞丙宅?過失或故意?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0: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9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