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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300條練習1
檢察官以A罪起訴甲,後又以B罪有牽連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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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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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是兩案跟300條沒搭上邊(300條是一案的情形)
二.判斷AB和是否係屬同一法院(不同者有刑訴5~7條之適用)
三.以法院立場認為是裁判上上一罪(刑法55條)之情形.以定處段
刑.但是事實上法院僅論以B罪.可能出現漏未判決之現象.然對於
未判決之事項(A)訴訟係屬已消滅之下.應向上級法院上訴或非常
上訴裁定更正.因為有379-12款之出現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出現法條:
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6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379條-第12款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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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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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三百條(變更法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依實務見解,通說:
1依民訴第300條,變更法條,僅適用前條有罪判決時,始得就起訴犯罪事實,本於法院法律見解,於不變更起訴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始得變更.唯若是刑法上一罪,國家只有一個刑罰權時,則非在本條變更起訴法條規定適用.此為法律上同一,或一部減縮擴張情形,無本條之適用.
2因此本件,檢察官分別起訴A和B,法官認為屬刑法上一罪,無刑訴300條適用,不必引刑訴300條,而僅以B有罪部分主文中諭知,A無罪部分理由書說明.(兩者均有即判力)
3唯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防禦,法院宜類推適用刑訴96條有告知義務.但本件A和B均起訴,似無此必要,被告已知,且均需審理.

以上,請指正.
【判例字號】88_台上_4382【裁判日期】88/08/12【案由】妨害公務等罪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然有別。【判例字號】37_特覆_372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縱未起訴之部分應構成犯罪,根本上既不生牽連關係,即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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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8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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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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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10:19 發表的 刑訴300條練習1: 到引言文
檢察官以A罪起訴甲,後又以B罪有牽連起訴甲,法院以A和B為裁判上一罪,僅論B罪,以刑訴300變更起訴法條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才為妥適?


先說個人不才,對刑訴考完即忘了差不多,所以講的不對請包含

一、合法   案件同一性、倒因為果
二、題示情形,追加起訴,依刑訴265亦可於審判期日為之,是故並無法確定甲對追加起訴之罪於審判期日前是否知悉,基此,法院為發現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釋字178嗎?? 哈 完了,忘的真快),其處置作為分述如下:
  1.若甲事前不知:更新審判
  2.若甲事前知悉:無庸更新審判
---------------------------------------以上,在夢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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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8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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