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3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an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親屬篇問題(關於遺產)
寫考古題的時候
有個題目毫無頭緒
希望有大大能幫我看一下

題目:
甲乙婚後約定子女中一人必須從母姓,後乙產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從父姓,丁從母姓
今乙之母死亡,遺囑記載,因丁從母姓,故將部分遺產留給丁,以傳承香火
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05 16:1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之母死亡
依民法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此繼承人應為乙及戊
又若遺囑有記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所以依照乙之母之遺囑
遺產繼承人應為 乙、戊 及丁

以下為個人看法:
1.依民法1138條規定:繼承人應為乙父、乙、戊
  依民法1148條規定,應繼分為均分。
2.丁為受遺贈人,非繼承人
  故丁所受贈遺產額不得侵害民法1223條特留分規定
敬請指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1-05 17: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5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