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借钱并以其土地设定抵押权给乙后,甲又将土地卖给丙,则丙于(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取得土地所有权。
请问:1.抵押权有受影响吗??
依民法第867条
(抵押不动产之让与及其效力)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得将不动产让与他人。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
受影响。
故抵押权笑力不受影响。
(二)承上题:如果甲将土地(设定地上权予丁),或(让与戊)。
1.抵押权有受影响吗??
依上述民法867与民法866条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为目的之物权,或成立租赁关系。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受有影响者,法院得除去该权利或终止该
租赁关系后拍卖之。
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成立第一项以外之权利者
,准用前项之规定。
之规定抵押权效力不受影响
2.如果没影响,甲不还钱,乙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受 优先偿吗??
既然不受影响,当然乙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受 优先偿
3.若可以优先受偿,那甲赋予(丁的地上权)与(戊的让与),要如何处理呢??
地上权得涂销
又丁戊对甲得依所订立之契约主张 债务不履行及 违反担保第三人不得对此主张权利
但若丁戊知悉其先前已有抵押权存在 则应被拍卖之危险系于其订约时已考量在内
故若其知情则不得主张
期待你(你)为我解析以上复杂的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