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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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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土地之重要成分
题目:甲未经乙之同意,在乙之土地上建筑房屋,试问在甲建筑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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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安迪沃尔在2009-06-30 23: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30 00:15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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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栋房屋可以符合下列四个要件就是不动产
不属于土地的构成部分,继续附着于土地,可以达成一定的经济上目的,不容易移动期所在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30 00:5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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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好

实务见解是重要成分

黄茂荣老师则认为视实际情形也可能为动产
而这里的实际情形就是甲建筑该房屋的权源为何??如果是基于
1.不动产产权=则该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应该为土地的重要成分
2.准动产产权(例如是租赁)=则为动产
3.无权源(本题)=先依811为土地的重要成分,不过若土地所有人不想取得该附合之动产,且在事实上可能拒绝接受利得的情形下,则在此应不适用811。从而仍为动产。

不过由于释字93并没有理解最高法院长久以来对此类问题的积累见解,也不注意我国民法811抄漏了日本民法242但书,所以释字93是根本不采最高法院与黄茂荣老师的见解,而都直接适用811来定性66的定着物与部分与重要成分。

结论:请依释字93来作答,不过如是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则建议参考黄茂荣老师的见解。
管见则以为后者比较合理,因为如果盖好了是不动产,土地所有权人可以767请求拆屋还地,没盖好依释字93适用811,则为重要成分,反而要依816来处理,土地所有权人反而有可能要给付该人价额,这应属于强迫得利,从而土地所有权人如能举证证明原来别有用途,始可依184或767来主张拆屋还地。
这既迂回而且也附加了一定诉讼上的风险给所有人,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并不足够!而且轻重价值显然失衡(所有人尽快的阻止反而要负担风险,没有阻止等房屋整个盖好才说要拆屋还地反而直接依767就可以,此时对大家都不好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30 06:0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30 05:34 |
安迪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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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觉得二楼的先生好厉害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30 23:58 |
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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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8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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