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0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owfutur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1.下列何者得适用于契约解除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复选题)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危险负担
C情事变更原则
D受領勞务者,不必偿还价额


2.甲提供A、B、C 三辆价格相同、厂牌不同之中古車供乙选择;但因乙难以决定,双方乃先缔结契约,约定一周内由乙來店选择确定甲应交付之汽車。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nowfuture在2009-06-21 12:0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1 06:21 |
lin372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三题   436条 是错的喔 应该是426-2第三项
解:不论基地出卖人或房屋出卖人 行使权利时一定要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才可出卖,而且要在10天内
表情
第一题参考民法第259条规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10:4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6-21 06:21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3.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筑房屋,租期为三十年。试问下列之叙述何者为错误?
A若甲出卖房屋时,乙有依同样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B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该移转登记绝对无效

ANS:B
436条 :
出卖人未以书面通知优先承买权人而为所有权之移转登记者,不得对抗优

先承买权人。此不得对抗优先承买权人的意思是??可以解白话一点吗?

.......

同楼上指正,是426-2条第三项

不得对抗优先承买权人
讲白话一点就是说
优先承买权人可以主张该买卖契约无效
也可以不理它,则该契约的效力不受影响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21 11:0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6-21 06:21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1.下列何者得适用于契约解除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危险负担
C情事变更原则
D受領勞务者,不必偿还价额
.......

民法第261条
当事人因契约解除而生之相互义务,准用第二百六十四条至第二百六十七
条之规定。

民法第264条(同时履行抗辩)
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他方当事人已为部分之给付时,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背诚实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所以A是正确的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21 11: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3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