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于 2009-06-13 16:54 发表的 请问民法2题:
2.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得为如何之行为?(A)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得处分 (B)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使用收益,并得为一切处分行为 (C)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得处分不动产 (D)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动产之处分,应得亲属会议之同意(注§1101)
答案D ?? 我觉得照1101说 应该 "不能处分"吧 ??
如果是旧题目的问题 那这题答案可选 C 吗 ???
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使用收益,但不动产之处分,应得亲属会议之同意(注§1101)
第 1101 条 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非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为或同
意处分。
监护人为下列行为,非经法院许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监护人购置或处分不动产。
二、代理受监护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筑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终
止租赁。
监护人不得以受监护人之财产为投资。但购买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
蓄券、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金融机构承兑汇票或保证商业本票,
不在此限。
(旧题目)
以旧法来说答案是D
以新法来说答案应该是C
第 1101 条 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非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为或同
意处分。(得为受监护人之利益,使用收益)
监护人为下列行为,非经法院许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监护人购置或处分不动产。(但不得处分不动产)
3. 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为监护人时:(A)须开具财产清册 (B)应管理受监护人之财产 (C)依法请求报酬 (D) 处分不动产时应经亲属会议之允许 (注§1105)
答案 C
想问 的是A B 应该也对吧 ?
(旧题目)
答案是B吧!
第1105条(已删)同居祖父母对于受监护人财产权义特别规定
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为监护人时,不适用第1099条(开具财产清册)、第1101条后段(旧法:处分不动产时应经亲属会议之允许)、第1103条(财产状况报告)、第1103-1(已删)及第1104条(监护人的报酬)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