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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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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请问诉讼一题
( )25.甲乙就A屋订定买卖契约,甲起诉请求乙为所有权移转登记,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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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2 08:5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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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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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1年台再186号判例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一项所谓继受人,依本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
六七号判例意旨,包括因法律行为而受让诉讼标的之特定继承人在内。而
所谓诉讼标的,系指为确定私权所主张或不认之法律关系,欲法院对之加
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关系,乃法律所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对于人或物所
生之权利义务关系。惟所谓对人之关系与所谓对物之关系,则异其性质。
前者系指依实体法规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
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倘以
此项对人之关系为诉讼标的,必继受该法律关系中之权利或义务人始足当
之,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亦指此项特定继受人而言
后者则指依实
体法规定为权利主体之人,基于物权,对于某物得行使之权利关系而言,
此种权利关系,具有对世效力与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离标的物,其权利
失所依据,倘以此项对物之关系为诉讼标的时,其所谓继受人凡受让标的
物之人,均包括在内。
本件诉讼既本于买卖契约请求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自系以对人之债权关系为其诉讼标的,而诉外人某仅为受让权利标的物
之人,并未继受该债权关系中之权利或义务,原确定判决之效力,自不及
于诉外人某。






本题甲乙就A屋订定买卖契约,甲起诉请求乙为所有权移转登记,诉讼程
序中乙将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丙,依前述判例(红字部份)之说明,本
案确定判决之既判力,自不及于诉外人丙。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3 15:12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13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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