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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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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題第3個是什麼?
(3)20.甲向乙買A車,並交付價金,其間發生多少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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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2 11:33 |
lyu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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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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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於 2009-05-22 11:33 發表的 民法一題第3個是什麼?: 到引言文
(3)20.甲向乙買A車,並交付價金,其間發生多少個法律行為?
① 1個
② 2個
③ 3個
④ 4個 




答案是 3
我只看出 2 個 : 買賣契約 、  和交付 請問第3個是什麼??



甲說要買車
甲給錢
乙給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22 11:41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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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我理解 所以交付拆成2個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2 12:29 |
pwter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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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動產物權之移轉則以移轉佔有即可,但亦有例外,
例如 : 汽機車屬動產,但其物權移轉需以 (登記為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3 02:24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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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大大的說法我有意見:

本題為三個法律行為是對的。

一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的合意。

兩個物權行為----甲交付價金、乙交付機車。

但是『汽機車屬動產,但其物權移轉需以 (登記為準)。』則是有問題的,因為動產以交付加上合意為物權移轉之要件,『汽機車之登記』僅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非屬物權變動之要件。

物權變動的模式可分為四類:

1. 法、日為代表的意思主義。 2. 德國為代表的形式主義。 3. 英、美為代表的契據交付主義。 4. 意思主義與形式主義的妥協----折衷主義。

台灣繼受德國法,以形式主義為原則,物權變動模式要求當事人的意思必須與特定的公示形式相結合,即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27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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