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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消滅時效
以下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1、已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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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6 19:39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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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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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民法體系中的一種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生消滅或減損的法律效果。時效完成後的效果,民法第144條第一項明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1.釋字第107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分得部份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契約之權利,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仍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3.同居義務履行請求權係基於純粹身分所生之請求權,著重於身分關係,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4.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以契約承認債務者,依原債務的消滅時效期間由契約承認時重新起算。 有民法第125條的適用。
5.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得請求報酬。其報酬為契約上的請求權,有民法第125條的適用。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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