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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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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20240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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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事诉讼问题
Q1 书状,除提出于法院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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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3-30 23:28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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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诉119条:
书状及其附属文件,除提出于法院者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出
缮本或影本。
123条:
书状及其附属文件,除提出于法院者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出
缮本或影本。
135条:
送达,除别有规定外,付与该文书之缮本或影本。
所以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应送达于他造者,一律由法院书记官依送达方法付与该书状之缮本或影本。
其未明文规定应送达于他造者,为使他造知其内容,免生无谓误会,亦宜交付缮本或影本。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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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31 06:51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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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民诉参考法条
261条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诉,得于言词辩论时为之。
474条第一项:
第三审之判决,应经言词辩论为之。但法院认为不必要时,不在此限。
476条第一项:
第三审法院,应以原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
第三审若不行言词辩论,依261条第一项,不得为诉之变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诉。
第三审若行言词辩论,依476条第一项(第三审为法律审之性质),亦应解为不得
为诉之变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诉。
实务见解:73台上字第1903号判例: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
之事实为判决基础。第三审既不得调查事实,则在第三审自不许为诉之变
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31 08:47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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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31 07:07 |
n7202402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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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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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3-31 21:42 |
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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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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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一些实务见解:
27年上第2462号要旨:
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审不得为诉之变更。
28年上第817号要旨:
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故在第三审不得提出新攻击方法。
73年台上第1903号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第三审既不得调查事实,则在第三审自不许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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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1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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