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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搶奪 v.s. 強盜
刑325普通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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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9 10:1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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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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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8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字面上意義,竊盜是自認沒人注意的情況下取走他人的東西;搶奪是趁他人不備的情況取走他人的東西;強盜是強行取走他人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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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0:2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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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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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竊盜:趁人不知悉或主觀上以為別人不知。採和平非暴力手段。

搶奪:趁人不備而掠取之。採暴力手段,但未達不能抗拒程度。

強盜:需致使不能抗拒。亦採暴力手段,但已達不能抗拒程度。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0:3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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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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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20 年 非 字第 173 號
裁判要旨: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
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
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本件據原判認定事實,被告於強取白米
時,既有砍傷事主行為,顯已達於強暴程度,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條第一項搶奪罪論科,殊屬違法。

裁判字號: 64 年 台上 字第 1165 號
裁判案由: 強盜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
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
盜罪。

以上是二則判例是實務對強奪和強盜之區分之見解,也就是說:
二者行為人均須有對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強取行為,但程度上有差別。
強盜須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強奪則無須達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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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9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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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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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不同矣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31 17:32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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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下搶奪的部分
學說上認為需要對他人緊密持有之物,趁他人來不及抵抗之際奪取之

若採實務上的見解則如趁他人出國,潛入該人住所行竊這個案例,此際搶奪跟竊盜就比較難區分~
所以我比較偏向學說的見解.....

表情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31 18:35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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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罪只是手段上的差別!
二:
Ⅰ主觀上: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
Ⅱ客觀上:
「搶奪」:重點在搶奪的手段上…;本質上是,不及抗拒;
「強盜」:重點在不能抗拒的手段上…;本質是,達到不能抗拒;

四、兩者差別
Ⅰ強盜的手段很好辦別!ex,拿刀脅迫,交付財物;重點是搶奪?

ex,路上搶人珠寶就跑,算哪罪→搶奪?強盜?
Ⅱ見解不同:
a實務已經公認:「搶奪罪」是以「乘人不備」的手段就屬於此罪!
b學說認為:搶奪罪,要施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人不及抗拒或發生受傷的危險,才能用加重其刑的正當性。

所以就看你的見解了!看偏向哪一方…個人偏學說!(因為實務自圓其說…亂七八槽…但是要考國考一定要知道實務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1 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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