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04条
以遗产之使用、收益为遗赠,而遗嘱未定返还期限,并不能依遗赠之性质定其期限者,以受遗赠人之终身为其期限。
遗嘱系指遗嘱人为使其死后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依法定方式所为之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遗嘱内容为被继承人死亡后意志的表示。
本题乙无偿使用该土地,似是用益物权之地上权,亦似债之租赁关系,然不动产所有权如系经买卖,其原有地上权、租赁关系亦随同移转。
继承人要使遗嘱人所为之单独行为效力产生变动,如非受遗赠人抛弃遗赠,应不太可能。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为法所不容之事也。
以下摘自HOTLAW法律热网
案例:
张爷爷自觉年事已高,为恐将来遗产分配问题造成子女不睦,再加上想留点积蓄给孤苦无依的老朋友关爷爷,于是去年即依民法规定作成遗嘱,但张爷爷年初心肌梗塞过世后,庞大的遗产依然引来家族争产纷争。
解析:
实务上常发生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争执分配不公、遗嘱真实性、否认遗嘱遗赠效力等等,而诉诸于法院缠讼,特别就本案例可能发生之问题简单解说如下:
一、遗嘱生效时期:
依民法第一一九九条规定,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所以张爷爷遗嘱中的遗产分配与遗赠的法律关系,于张爷爷过世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赠效力:
1.遗赠设有停止条件:依民法第一二○○条规定,遗赠若附有停止条件则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例如,本案例中遗赠给关爷爷的部分设有「关爷爷满八十岁时始给予该遗赠」,则关爷爷未满八十岁时,该遗赠尚未生效,即尚不能将遗赠给予关爷爷。
2.受遗赠人于遗嘱生效前死亡:依民法第一二○一条规定,若受遗赠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该遗赠即不生效力。所以本案例若关爷爷于张爷爷死亡前即已死亡,则该遗赠不生效力,此部分遗赠的财产仍为张爷爷之遗产而由其继承人继承。
3.受遗赠人可否抛弃遗赠:依民法第一二○六规定,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后得抛弃遗赠。例如,关爷爷自觉不欲拿取老朋友张爷爷钱财或不忍因遗赠而与张爷爷子女争执遗嘱问题而抛弃遗赠,则该所抛弃之遗赠财产即成为张爷爷遗产而由其继承人继承之。
4. 用益权之遗赠与期限:如张爷爷将房屋留予关爷爷居住,此时因并非将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关爷爷,而系将房屋使用权遗赠予关爷爷,则究竟关爷爷可以使用该房屋多久呢?依民法第一二○四条规定,此时可查遗嘱中有否订明使用期限,或依该房屋使用权遗赠予关爷爷之目的等判断,若仍无法认定使用权期限,则关爷爷之使用权期限将可至关爷爷终老为止。
死也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