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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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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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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缓刑疑义
刑法第74条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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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3 19:18 |
ELI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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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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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阿
因为如果缓刑的宣告未经撤销的话,就代表宣告之刑失效,亦即视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这样的话,就代表连罚金的刑罚,也失效了。所以才把罚金也算在内。

不过都只是我想啦~~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3 19:4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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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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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6条本文: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罚金一旦执行完毕,就是刑罚执行完毕。
    前者就当成没被判过刑喽.....
  后者,不但被判过刑,还执行完毕了。
  所以,就受罚金之宣告者而言,还是有受缓刑宣告之实益
(二)就理论上而言
  41条规定原则上必须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或....者才可以易科罚金
  74条则规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之宣告者.....就有缓刑宣告之机会
  看起来好像缓刑的要件比较宽松吧
  那总不能变成受罚金宣告者,反而一定要被执行罚金刑
  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却可以缓刑,等到缓刑期满,就没事了
  那这样未免轻重失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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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20: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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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缓刑的功能与目的不是只有济自由刑之弊-------------------教科书

基本上含有人非圣贤熟能无过,知错能过善莫大焉的思想,以及司法判决并非绝对真实,另外也有经济效益的考量、以及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报复还是预防与教化)......等等功能与价值。

本于这样价值衍生的刑事政策还有缓起诉、不起诉。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24 00: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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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3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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