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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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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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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一问题请教^^感恩

<今年特考题目>
Q:设某甲欲开设私人博物館,向台北市政府申请补助,经市政府审查后同意补助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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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0:07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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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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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此为行政处分的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3 条: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有裁量权时,得为附款。无裁量权者,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或为确保行政处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该要件为附款内容者为限,始得为之。
前项所称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条件。
三、负担。
四、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
五、保留负担之事后附加或变更。
第 94 条 前条之附款不得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并应与该处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市政府得依第 123 条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处分机关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
一、法规准许废止者。
二、原处分机关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者。
三、附负担之行政处分,受益人未履行该负担者。
四、行政处分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致不废止该处分对公益 将有危害者。
五、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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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7 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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