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9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小孩抚养权
因为某些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4-01 18:36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3 12:0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很想讲那四个字
不过怕被人 k
那是隐藏在
心中的小小秘密 表情





自由心证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3 12:51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3 12: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自由心证 表情



我看到了啦~~~

所以果然还是不一定齁

可是配偶是外籍的是不是打官司比较麻烦阿?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3 13:0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指钱
还是语言
如果语言绝对没问题
看是要阿豆语,蕃仔语
阿如果是钱的话
台湾最不缺是同情心
洒点狗血
下几滴水
滴点墨水
它的名字叫
媒体媒体媒体媒体
媒体媒体媒体媒体
管你对不对
真不真
你就出名了
名的下面叫--利
英文名字---CASH 表情 (教坏囝仔大小)
阿如果是律师的话
只要出了名的案子
那怕是陈世美休妻案
倒贴也许还要挂号
.................................
再讲要改行---编剧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3 13:2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3 13:14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没有想到那个欸
哈~~~
不过版大还真的博学多闻
甚么都会
厉害厉害 表情

我是指法律来说
每一国法律不同吧(其实我也不太懂,自己就读的七零八落了...)
如果阿度仔把小孩带回去
在台湾告的话...应该效果也不大吧?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3 13:3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当事人全部是我国人
发生的地点也在台湾
那法官判决的依据是
民法第1055条以及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但是因为孩子的爸是外国人
具涉外成分的民事案件
所以要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简称「涉民法」
以及国际私法的法理来决定准据法
依前述涉民法第19条规定
原则上,父母子女间之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所以本案原则上就没有我国民法的适用
(但是话不要说得太快唷)
而所谓父之本国法-美国法
美国又是一国数法的国家
到底那一州的法才是父之本国法
又要依涉民法第28条来决定本国法
本国法决定了以后
说不定那个州的法律又认为应该依孩子所在地的法律
于是又有适用我国民法的可能
(这就是顶顶大名的反致条款,涉民法第29条) 表情

够复杂了吧
妹妹还想学吗
其实涉民法总共才31个条文
在大学却至少要开四个学分
还只是学个皮毛而已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3 16:2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13 13: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配偶是外籍的是不是打官司比较麻烦阿?


妹妹可是有甚么想法.......
万一考试......
巴比敢骂我
我就找个德国佬....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3 16:3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13 13: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阿度仔把小孩带回去
在台湾告的话...应该效果也不大吧?


这个没回答到
这涉及国际间裁判互相承认的问题
如果在台湾告胜诉确定的话
还是要拿判决书到小孩所在的国家强制执行
那就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承认我国法院的判决
一般如果是美国的话是OK的
其他国家就不知了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3 16:4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国际私法在司法官特考是跟强制执行法绑一齐(你可想而知)
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阿你真的想太多了 表情
无聊可玩手指头去(左转,右转,上下楼梯),才会变聪明 表情
如果你的脚指头可以玩到每根自由上下,那可以出国表演了 表情

家事的东西本来就麻烦
再牵涉到国际私法那就 表情
以前在台湾有一件巴西的抢小孩案
原则上巴西在街上流浪的小孩
比在街上流浪的dog多一点..
为什么有了抢....
唉~不讲 ..表情
在非洲小孩更不值钱
一美元就可以带走,外加她父母的感激不尽
唉~~一样叫小孩,命运差很多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4 08:5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4 07:00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4 07: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无聊可玩手指头去(左转,右转,上下楼梯),才会变聪明 表情



手指头怎么上下楼梯?表情

那有请版大示范一下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4 12: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75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