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解如下 如有錯誤不要打我
1.民法88的錯誤是指表示的"內容錯誤",在學說上是指以表示主義為主,來作為當事人自主與交易安全兩原則調和的標準,不過在88第2項例外的加上意思主義來補充,這就是為何構成要件中要加強的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因為她只是例外而已。
而所謂表示主義就是說,以當事人外部的表示為主,因為誰知道你內心真的在想甚麼。所以民法88的意思表示錯誤指的是第1項本文的內容錯誤與表示錯誤,詳細內容如wanhoug大大所言。
另外88第2項補充的就是意思主義,其中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也就是說原本是動機錯誤,法律把她擬制為內容錯誤。
您舉的例子恐怕比較該當動機錯誤的類型,所以就要判斷是否該當"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這就......您要多看學說實務的邊界案例才能領悟。
附帶:本人悟性差現在也還是搞不太清楚
2.你要用224,而我不能用188舉證免責,因為188指的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而你並不是要我損害賠償,你是想要撤銷該契約。如果你要告我184時我才會用188。實際來說不是能不能,而是要怎麼用的問題。
3.122這個條文您應該看得懂(就期間最後一日如果剛好是假日,就延到下一天,而且不是假日的那天來算),您可能是看不懂121吧,鑒於121很機車,您先確認是不是看不懂121後我再回答好嗎
4.140~143是因為原來可以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人或請求權人,與現在真正可以實行該權利的人不一致或難以真正實行,為了給後面那個人一點時間來重新確認要不要實行,所以才有140~143這4條規定,我舉其中一個例子說明
請看141某A6歲有500萬,之前借給了B,後來在該債權時效要終止前6個月內該A的法定代理人死了,然後也不知道怎麼搞的,沒人來當她的法定代理人,那由於她是無行為能力阿,他當然不能也不知某B可以提出消滅時效抗辯權,所以如果這時候時效過了就真的算過了,那原來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制度反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利,所以141就認為,當A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如果真的那麼神奇都沒人要當她的法定代理人的話,那就等她有行為能力時6個月內都可以行使該請求權,就是141的法律效果--------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反過來是A可以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時也是相同的道理(A欠B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