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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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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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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第三審條文-疑惑討論
393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
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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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3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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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你很誇張
問題不是因法條就是法律問題
這一題根本就是
1.中文問題
2.心理問題 表情
讀書要先自己找答案
找不到再問別人
赦免連中國的百度都知道,怎麼會是法律問題http://baike.baidu.co...7088.ht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4 06:42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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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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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版主您好

您的指教我心領了 . 也很謝謝您幫我解決問題

我若是沒找過答案.也是不敢上來問問題的

對一個初學法律的人來說 可能有些許吃力

您可能有些許誤會我了 感謝您大力回覆. 這裡是國考首航天地

個人問題就免於此紛擾了 . 要是有很多冒犯之處 請大家多海量包涵

還請各位多多指導 請益 感恩~!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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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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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民國 80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 (赦免之種類)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 2 條 (大赦之效力)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第 3 條 (特赦之效力)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之宣告為無效。
第 4 條 (減刑之效力)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條 (復權之效力)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第 5-1 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
。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
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
申請之日起生效。
第 6 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第 7 條 (赦免證明之發給)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
第 8 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造成這種原因就是法倒著讀
法學緒論沒讀通,千萬不要讀民,刑法,更不用談訴訟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4 13:05 |
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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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副版大您好 .謝謝您的花朵~

老實說.法學浩瀚無崖 .我是記了又忘.忘了又記

致使有印象卻不認識的穹境 表情

您的細心 我很感謝~!

法緒的確是要我多著墨地

謝謝您.

感謝您撥空回覆每位考生的問題.

祝您生活順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4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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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在學
希望你快選老師跟著學
如果畢業了
想讀法律一定要去補習班
補完再充實實務自己才有機會考上
如果想靠自修考上
現在法律改成這樣
改得速度比印書還快
你想??

不過我很殘酷,現實的告訴你
法律系本身出路都很窄了,非法律的要跟法律的搶飯碗----要真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4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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