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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身分犯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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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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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教唆乙殺乙之父親A,並由乙之弟丙提供協助,論甲乙丙之罪責?
很像,但完全不一樣
甲:教唆普通殺人罪(刑§271I+§29II)
乙: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丙:幫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30)
個人見解是
甲:教唆普通殺人罪(刑§272+§29II+§31II------->成立殺人罪教唆犯 科271之刑
乙: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丙:殺人罪幫助犯(刑§272+§29II+§31II------->成立殺人罪幫助犯 科271之刑
至於我們原先討論的例子,要注意到丙到底有沒跟甲乙有犯意聯絡。
如果有就會接近我昨天說的共同正犯類型。
如果沒有,丙就會接近間接正犯,而不只是幫助犯而已,但前提是丙知道他是幫助乙殺自己的父親,由於丙想透過利用乙作為使自己減少罪行的工具,此時我們會認為丙只有單純的幫助故意是不夠的,會傾向認為丙已經接近支配的地位了,這樣的看法類似德國學說的義務犯。
所以此時我們會有甲跟丙都是殺害自己父親,為何用29、30卻只能論以殺人罪的教唆幫助犯的感覺,那是因為我們還沒有進入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形式裡去,因為在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形式中,我們只針對正犯所犯的構成要件該當且有違法性的行為來作為判斷的標準,在本案正犯乙所為是271殺人罪,那甲跟丙就要以乙所犯的271罪來作為判斷的標準,這也是新法修正後跟之前的不同。
當然在法感覺上會覺得奇怪,明明是殺自己的父親,怎麼會科271的教唆犯或幫助犯,這是因為要貫徹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形式的規範意旨,不過並不是就這樣放過甲跟丙了,首先如果甲丙之間利用乙的支配力我們如果認為可能相對較強,此時視實際狀況可能把甲丙當成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而論以272。或者即使不認為甲丙不能一定的被相對認為是支配地位,那麼也可以本於57條第7款去斟酌272的立法意旨來科刑,反正272的刑責也並沒有超過271啊,這樣也就不會不公平了。
總之,29、30已經被改成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形式了,你一定要把握該理論的規則,是以正犯為標準來判斷。
另外如果甲或丙沒有認知乙要殺的那個人是自己的父親的話,那本題就很簡單了,本題就不是身分犯了,因為甲丙都沒有殺自己父親的構成要件故意,只有殺人的故意,所以無論如何也跟272沒關係。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26 21:4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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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26 21:33 |
terry41414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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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樣想看看@@"
由於丙的主觀意圖不明....
乙:我要去殺人
丙:好,我給你刀
271
乙:我要去殺甲爸
丙:好,我給你刀
272
找不到法條可以用這個....
x
1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26 21:48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x24
x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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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探就當事人的犯意
學者都有自己的一套
看是說,還梭,搓都舉例為自己合理化
但是有空還是看看判決書
王者之道就是法官的
自由心證說,
才是標準答案
甲與乙是國中的死黨,大學放榜後,乙考上呆呆,甲只有一個呆
兩人偶遇,他鄉遇故知,真如(你儂我儂)可擬:
把咱倆個一齊打破
再將你我又水調和
再捻一個你
再塑一個我
我泥中有你
你泥中有我(心境不可言語)
然後去T吧狂歡
在朦朧微醺中
甲說我們去我阿姨家
我送你東西
甲:不過阿姨怕吵,你在門口把我看著,有人靠近用手電筒閃一下
乙:沒問題
事後,倆人被依321I共同正犯,被判刑
沒錯乙那知,甲去那家幹啥
乙:啥,站門口用手電筒閃一下,就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我呆呆怎去讀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7 09:3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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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9-02-27 08:45 |
pcyuan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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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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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想太複雜....
幫助犯: 幫他人實行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丙只是提供幫助, 並沒有動手殺自己父親!
再來你看喔, 272的構成要件, 主觀上要有故意, 客觀上要有著手殺害自己父親.
然而真正下手的是誰? 是乙! 所以乙才是直接正犯.
如果你認為丙應該成立272, 那乙丙就是共同正犯了耶!! 既然是共同正犯, 你一開始怎麼又會認為是幫助犯?
所以你陷入牛角尖了.........
吃幾顆牛角麵包, 或許就破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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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3-02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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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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