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最近
解惑專區
-最近瀏覽-
[英文]問題..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解惑專區
-最近瀏覽-
[英文]問題..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偽造文書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285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
(共 2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因為接下來不能必訊問丙
如果接下來必訊問丙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的意義啊,只要有人說你就馬上做,你有去找證據嗎,你有依事理來判斷嗎,你有尊重丙的權利嗎,你有衡量發現真實跟丙的法律上應保障的權利嗎。
正因為這樣,所以該筆錄沒有值得用刑法加以保障的公信力,至於因該人行為如果造成丙的受偵查地位,此時必然是另有其他佐證,而該佐證可能是原行為人故意安排的,此時為保障訴訟資源的不被浪費,是可以考慮以刑法加以保障的,因此該行為是可能該當刑法169誣告罪。
該行為不是一定不犯罪,而是不該當偽造公文書罪,該論以169的就用169去論以,沒有值得保障的公信力或是法律本來就沒打算賦予公信力的,就沒有用214論處的必要。
這是基於訴訟法的目的所推演出來的,不過事實上實務上是否如此操作,也不一定,或許執法人員可能是直接就去找丙,甚至可能直接就給不利於丙的偵查中處分吧!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24 07:58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x24
x528
分享:
▲
▼
以前這里也曾討論
塗改身分證影本(林宗緯案)
只有我堅持有罪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是很抽象的)
我舉影本可以塗改,是否以後都要正本
結果林宗緯也檢察官認為有罪
再舉一例
甲向台中市政府檢舉違建
是以乙的名義
後來台中市政府員工丙告訴被檢舉人
(台中市政府檢舉可以匿名)
不過案子告到法院
甲被判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丙洩密罪
所以我個人堅持有罪
我認為在考試上
理論上不一定與實務上相符
但也應提一下,再來罵
我也認為與刑法169誣告罪比較不符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4 08:59重新編輯 ]
x
0
[1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
2009-02-24 08:50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塗改身分證影本並不是一定無罪,但是個人認為並不該當偽造文書罪,畢竟其偽造變造的是影本,而非正本,至於由於其偽造變造影本的行為造成損害,個人不理解為何不論以詐欺罪??
至於實務見解認為有罪,可能難逃時間的檢驗。因為論以偽造文書而不論以詐欺,可能是檢察官為規避舉證責任,另外也不當擴張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法律概念。如果某A自行偽造變造某種證照,為炫耀而給朋友看,請問處罰該行為人的行為到底保障了何種法益??
如果該行為人塗改身分證影本,並進而以此為工具去欺瞞他人,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的利益,那麼為何不用339將其行為逮個正著,我們之所以信賴公文書,因為他是有權機關發出的正本,我們之所以信賴影本,那是因為對方告訴我們這是其擁有有權機關發出正本的確實證據,而不是我們相信該影本就是正本。
如果該塗改身分證影本係為了獲取財產上的利益,那可以適用339,如果是為了公法上資格的認證,可以用214,如果都不是,是不是要反過來考慮好像沒有重大損害的發生可能呢??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2-24 09:52 |
<<
上頁
1
2
>>
(共 2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6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