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遗产的债权人 的问题...有点难度的问题...
请问大大...
案例1...甲 死亡(被继承人),其子女(继承人)有3个,甲生前欠乙债务,(乙为债权人),乙得知甲死亡之后,立刻向其子女讨债,如果3位子女都还没有去办理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之前,债权人就已经上门来讨债了,那债权人的请求权时效适用哪个法条?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3 18:1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点难度的问题
怎么没人挑战一下
正解150分以上外加鲜花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4 09: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4 08:22 |
always01233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案例一的情形:应该要配合民法第129条+第140条综合观之,因为不清楚原本债权、债务人间的原始法律关系为何,所以不敢断定一定适用15年的请求权时效(因为有可能是2年的短期时效),但本题仍然没有时效中断或完成的事由,所以要注意第140条的特别情形。
2、案例二的情形:此题目的设计有些奇怪,但仍以法律观点论,若被继承人仅以A为其所仅有遗产A地为唯一继承人,则此部分的确涉及特留分的问题(因为可以将该土地的价值计算出来,再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特留分比例计算之)。若法院之后宣告让A取得A地(此事实设定有疑问?),则B、C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一为民法第1146条之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提起,二为民法第767条的提起(此请求权有学理上的争议)

PS:若有疏漏,还望各位先进指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头香,勇气可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4 09:55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 感谢您.. 表情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4 21:4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2楼的解答:
案例一:
1题示请求权基础不明,所以债权人的请求权时效适用哪个法条便无从得知。
2依题示,也看不出来甲死亡时,乙的请求权是否已罹于时效。
 而适用民法140条的前提是-甲死亡时,乙的请求权尚未罹于时效。
 更精确的说,必须时效期间将近终止之际,因有请求权无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例如本题因债务人死亡致 义务人不确定),始有时效不完成规定之适用(若符合前述情形,本题即得适用民法第140条)。
3如果甲死亡时,乙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则于乙向甲之继承人讨债时,甲的继承人当然可以时效抗辩 (民法第144条第一项)。
 如果乙向甲之继承人讨债时,乙的请求权尚未罹于时效,则甲的债务由其继承人承受(1148条)。
 但是如果符合抛弃继承(1174条)或限定继承(1154条)的要件,仍得视情形选择抛弃继承或是 限定继承。当然,也可以选择父债子还(概括继承)。此种情形,民法关于请求权时效的规定(125~ 147条),都有适用的。
案例二:
1案例事实的确有点奇怪-A向法院呈报财产(不知道依何规定?无人承认的继承吗?既有A继承人就不符 合无人承认继承之要件),并请法院通知B、C两兄弟,经过..通知期限过后,法院宣告让A取得此遗
 产???-既然法院知道尚有BC二位继承人,即便通知不到,也不可能宣告让A取得遗产。
 在土地登记实务上,继承人无法全部会同的情形,是无法依法院宣告失权的,因为依民法第1148条及 第759条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就已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即便是土地未经继承登 记亦同。在明知尚有BC二继承人之情形,法院依何规定宣告让A取得该土地呢?我想这一点是希望楼主 能够加以厘清的。
2ABC三人对甲遗产的应继分各为三分之一(1138条,1141条),其特留分各为六分之一
 (1223条第一款)。甲以遗嘱把其所有财产给A,已侵害BC之特留分(违反第1187条)。
3题示情形,无论如何,BC继承甲的遗产的权利被侵害是事实,BC得于特留分之范围内向甲请求返还
 (请求权基础同2楼的见解)。

表情 表情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5 22: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1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