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6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eminiCa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相关疑问
甲乙为民法982之合法夫妻关系,婚前未书面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故为法定财产制。但实务上两人财务各理互不干涉,且每日记帐,帐面家用开销则按薪资收入比例,口头约定分担,婚后一年执行无违。

甲于婚前购置房屋一间,贷款两百万,结婚时已无存款。甲婚后每年收入60万,平均每月五万。甲独力支付房贷,婚后还有生活开销一万与房贷开销两万,每个月共是三万,所以实际可以存下来的财产只剩每月两万,等于是每年24万。

甲方婚后这一年的存款共24万,投资理财造成十万元亏损,故婚后一年,甲实际存款仅剩14万。

乙婚前有存款五百万一笔,婚后持续工作,年收入为30万,平均每月两万五。每月开销两万元(花钱比较凶),剩余五千,一年存款增加了六万元。

若婚后一年,双方合意由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依据民法规定必须进行婚后财产分配。请问,甲乙双方各可分配得多少?

根据民法1030-1和1030-2所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0 19:06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一题我选****如果生活开销和投资损失可以扣除,但房贷仍应计入
大家讨论看看
很明显错误给20分
其他50~15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2 10: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5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