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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动产占有的问题*(无主物先占)
我想要请问一下~关于动产跟无主物先占的问题!

我记得有一条提到,如果说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动产时,其所得一人一半,

假设说:某人挖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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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07 12:58 |
kylg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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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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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见解
土地所有人说'不要了'
该破烂的花瓶就已属该某人所有
土地所有人无权主张价金他有一半的权利
因为土地所有人己抛弃其权力在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07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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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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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为是口头约定~又无其他人可作证!

这样的话~土地所有权人是否可主张「他不知情」

来对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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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07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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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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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讨论口头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也可以讨论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不要讨论「证据」面的东西,例如有无人可证明、见证,因为这不是「法律」的范畴,尤其针对考试及理论的推演上,请假设证据力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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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08 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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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情形来说~

通常挖东西的时候,大部分不会有很多人~

通常是1-2人(挖掘人&土地所有权人)

所以我觉得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所以才有这个问题...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08 14:25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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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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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物权法的时候,请仅记一个大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也就是说,关于物权的得丧变更,原则上均依民法物权篇之规定,

本案,开版者提到「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动产时,其所得一人一半」,相关规定,
系在民法第808。

其规定,发见埋藏物而「占有」者,讲白话一点来说,就是挖到并且拿到的那个人,才受本条文之保护。

又本案土地所有提到「口头表示说.它不要了」,依民法第764条之规定,物权因抛弃而消灭,
本案地主原本取得花瓶一半之所有权,如今他表示不要了,其对于花瓶所有权旋即消灭,

因此地主若事后反悔,再欲主张100万之一金价金,是没有法律上之请求权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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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2-09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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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12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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