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a地设定地上权于乙,供乙在a地上兴建b屋,乙兴建b屋时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试问b之所有权属于何人?
(a)甲 (b)乙 (c)甲丙共有 (d)乙丙共有
答案:(b )
1.第七百九十六条(越界建筑之效力)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2.本题虽然[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但基于乙为地上权人。
依据:
第九百四十条(占有人之意义)
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者,为占有人。
第九百四十三条(占有权利之推定)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实务上地上权人适用相邻关系,且乙对于物[b屋]有事实上占有之管领力。故不论b屋是否已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条及第六百条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乙仍有事实上使用收益之权利。
3.依据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邻地所有人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故此时的邻地所有人丙对地上权人乙越界建筑之b屋付有容忍义务。
但为衡平邻地所有人丙之权益,丙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4.此外,探求立法目的,本法条规定之原意是避免越界建筑之b屋因侵害邻地,遭受邻地所有人丙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物上请求权]之规定,要求拆屋还地,致减损建筑物b之价值。
如越界部分之建筑物非原属b屋本体建筑之一部份(单独附属建物或围墙),即无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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